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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报道: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监管办法(摘要)
2008-7-31     来源:www.luohe.gov.cn
  为了加强外派劳务业务的管理,保持我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河南省出台了《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监管办法》,现摘要如下: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系指经商务部批准的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劳务人员”系指经营公司按照与国(境)外的机构、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外方”)所签订的劳务、承包工程、设计咨询等合同规定派出的人员(经营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外);“对外劳务合作”是指上述经营公司从事的对外派劳务业务。  
  未取得商务部批准赋予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任何组织,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各级商务部门要积极联合公安、外事、工商、劳动等部门加大对非法从事对外劳务合作活动的查处力度;经营公司要加强自律行为,发现非法中介活动要主动向商务及相关部门举报;各级商务部门是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主管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所属经营公司进行管理。  
  签约与合作  
  经营公司必须按照商务部规定,足额交纳100万外派劳务备用金,方可直接对外签约;否则不得直接对外签约(由经营公司注册地的市商务局负责监管);对外签约前,经营公司必须充分了解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法律、市场、雇主资信等有关的情况,认真,谨慎签订合同,确保劳务人员派出后有劳可务,并严格执行;对外签订合同条款必须符合我国和外方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合同主要条款应包括:1、双方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以及联系电话、传真;2、工作内容(工种、人数、技能要求);3、期限;4、工资及支付方法;5、工作时间及加班;6、食宿和工作交通费用;7、国际旅费;8、医疗、保险、税金;9、意外事件、仲裁;10、违约责任; 11、纠纷处理办法;经营公司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经营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的《派遣合同》及外方雇主与劳务人员签订的《雇用合同》相关条款应一致。  
  劳务人中选派  
  经营公司不得招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劳务人员;经营公司要委派专人负责劳务人员选派工作。在选派过程中,要注重劳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对有治安不良记录、法律观念差、文化水平过低的劳务人员不得选派。尤其不得选派证件与身份不符者、技术水平不能胜任者、身体条件不合格者、团队精神和纪律性不强者;经营公司应优先在商务厅,财政厅命名的外派劳务基地选派劳务人员,在基地招收不到合适劳务人员的可选其他县市;经营公司一次选派数量50人(含50人)以上的劳务项目须报商务厅备案后,才能执行;经营公司到外省直接和委托中介选派劳务人员,须将劳务项目报省商务厅审查,同意后方可选派;外省经营公司到我省直接和委托中介选派劳务人员,须将经营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查意见,报我省商务厅备案后,方可选派。  
  收  费  
  经营公司向劳务人员收取的服务费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以及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制定的国别劳务收费指导标准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或替中间商收费;经营公司须建立外派劳务专款帐户,专款专用。收支不得进入个人帐户,不得挪用;经营公司收取的费用应逐笔向劳务人员说明,并开具正式票据。劳务人员未派出应退还所收费用。在合同期间因非个人原因被提前解约,经营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的比例退还其未满合同期的服务费;依照商务部《关于取消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通知》规定,经营公司在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中一律不得再向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或变相收取履约保证金。  
  培  训  
  经营公司要加强外派劳务培训管理,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素质,保障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应指定专门的外派劳务培训管理人员,负责组织人员培训,确保培训质量;经营公司所有外派劳务人员外派前必须在经商务厅批准的培训中心参加正规培训,并参加考试中心的考试合格,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否则一律不得派出;培训应按照以下内容认真培训:1、我国对外劳务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要点);2、涉外法律法规、礼仪、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出国常识;3、合同和条款的具体含义,劳务人员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以及如何提高履约能力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人身安全;4、专业技术和体能培训。  
  劳务项目审查  
  经营公司所有首次自签的劳务合作项目均须报省商务厅审查。市级经营公司首先报市商务局审查后上报省商务厅。未经审查的劳务项目不得执行;  
  在项目审查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1、填写完整、准确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  
  2、与外方、劳务人员签订的合同以及外方与劳务人员签订的雇佣合同(如已签订的随文上报,尚未签订的应及时补报);  
  3、项目所在国政府批准签发的工作许可证明;  
  4、外方雇主的当地合法经营及居住身份证明;  
  5、劳务人员的有效护照及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6、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的意见。   
  省商务厅为经营公司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在收到经营公司(或市商务局转报)送审的材料齐全后,对符合规定的劳务项目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在《审查表》上予以盖章确认,同时根据需要开具《出境证明》。  
  处理境外纠纷或突发事件  
  各经营公司要建立处理境外纠纷或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遵循“谁对外签约,谁负责”的原则妥善处理发生的劳务纠纷及突发事件;发生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经营公司要迅速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和省商务厅、市商务局指导下,积极开展对外交涉,尽最大努力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同时耐心做好劳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稳定劳务人员及其家人的情绪,维护社会安定;处理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应同时遵循“属地”原则,即对外签约的经营公司注册地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劳务人员国内居住地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按照我驻外使(领)管或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积极配合省商务厅协调处理。  
  奖励与处罚  
  各经营公司不得进行以下不正当经营活动:  
  1、与境内、外非法劳务中介合作;  
  2、发布虚假广告、虚假承诺欺骗劳务人员;  
  3、以假材料、假证书欺骗政府及有关部门;  
  4、向境外娱乐色情场所派遣女青年;  
  5、以商务、旅游签证名义出国务工;  
  6、严禁执行国家禁止或暂停的劳务项目;  
  7、行业、企业间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凡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在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中业绩突出,没有发生违规、违纪现象的经营公司,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可给于评先、通报表彰,颁发证书或奖牌,在以后对外经营中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的优惠鼓励政策;  
  对不执行本办法,违反国家政策和行业规定的经营公司视情形给予下列处罚:  
  1、违规情节轻微、影响不大者,给予内部通报批评,并记录在案;  
  2、违规情节较重,报请商务部给予警告或罚款,直至取消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稿:外经科  校对:崔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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