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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往来港澳从事商务等非公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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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5 来源:本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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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往来港澳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持用加注有商务(S)、或培训(P)、或就业(J)、或乘务(C)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赴港澳商务签注实行限额审批原则。 (一)申请条件。 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外国企业、新闻机构等驻华办事处的中方雇员,以及在外商独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下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私营企业等工作的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 1、签订合同或者参加招标、投标的; 2、检验、监装设备、货物的; 3、参加展览会、交易会的; 4、解决索赔问题或者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的; 5、应邀从事商务、科技考察的; 6、驾驶往来香港与内地的交通工具的; 7、接受培训的; 8、应聘赴香港就业的; 9、从事其他经贸活动的。 (二)申请手续。 申请人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商务、培训、就业等签注申请表》及与申请表上照片一致的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二张(规格为32X40mm)。 2、交验申请人所在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 3、交验申请人所在单位上年度营业额、纳税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 4、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 5、提交与前往香港事由相应的证明; 6、提交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与前往港澳从事商务活动事由相应的证明: 1、签订合同或者参加招标、投标的、交验协议意向书、合同草本或者参加招标、投招通知书,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 2、检验、监装设备、货物的,交验进口、出口设备、货物合同副本,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 3、参加展览会、交易会的,提交邀请书或通知书,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 4、解决索赔问题或者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的,交验参加仲裁、诉讼通知书,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 5、应邀从事商务、科技考察的,交验商务、科技考察邀请书,并提交相应复印件; 6、经常往返香港或澳门与内地的交通工具驾驶员,交验香港或澳门特区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准予该交通工具往来香港或澳门的封闭道路通行证以及该交通工具所属单位出具的申请人驾驶该交通工具的公函,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 7、到香港或澳门接受培训、应聘到香港澳门就业的,交验香港或澳门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 (三)受理审批程序及时限。 内地居民赴香港从事商务、乘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的申请,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批签发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应非公务签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属单位。申请人户口不在我市的,因需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其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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