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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探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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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5 来源:本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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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内地居民、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探亲: 1、有直系亲属或近亲属在香港、澳门定居的; 2、有直系亲属在香港、澳门因私应聘工作一年以上的; 3、有直系亲属在香港、澳门就学一年以上的; 4、直系亲属是台湾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5、归国华侨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6、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前往香港、澳门的。 特别说明:(1)上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近亲属”是指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侄子(女)、外甥(女)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人。(2)第六款中特殊情况是指有其他特殊事由必须前往港澳探亲的,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处长作出决定。 (二)申请手续。 居民赴港澳地区探亲,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规格为32X40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申请表》上相同的照片二张; 2、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3、提交与赴港澳地区探亲事由相应的证明。 与赴港澳地区探亲事由相应的证明是指: 1、港澳地区亲属的身份证件和旅行证件等复印件。 (1)探望在香港、澳门定居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的,须提交被探望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等复印件。 (2)探望因私应聘在香港、澳门工作、就学一年以上的直系亲属,须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复印件及港澳地区有关部门签发的工作、就学许可等证明。 2、提交下列之一的与港澳地区亲属关系证明: (1)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结婚证、出生证等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 内地居民再次申请赴港澳地区探亲,可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所在单位出具意见的要求: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地区探亲须签署意见,意见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审查意见包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等,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 1、公职人员、由其人事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在校初中以上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3、其他人员,由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三)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审批。 公安分局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给回执,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在名额允许情况下,探望在香港、澳门定居或者工作的直系亲属,每年度可探亲二次;探望在香港、澳门定居的近亲属,每年度可探亲一次。有特殊困难、需要增加次数的,视名额予以适当照顾。 对于经审核符合去港澳地区探亲条件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名额情况,按照申请人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出境。对于属特殊情况急需去港澳地区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工作原则,应予优先尽快审批安排出境。 2、公布批准名单。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每月要将批准赴港澳探亲的名单公布,公安分局、派出所也要将辖区内被批准的名单公布 3、签发证件。 经批准前往港澳地区探亲的内地居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及一次往来港澳签注。对探望配偶、危重病人或申请人年龄未满16周岁或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签发有效期为3个月以内的签注;对其他申请人,签发有效期为1个月以内的签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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