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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车人受伤理应获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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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9-4 来源:中华龙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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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5年2月10日,闫某等7人租乘凌某的车去旅游,当他们行至南京附近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闫某等7人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闫某等7人共花医疗费35460元。闫某等7人出院后,就人身损害赔偿事宜,与凌某最终达成由凌某负担医疗费用,对其他损失不再要求赔偿的协议。因凌某当时无法及时给付赔偿款项,闫某等7人就把所有医疗费票据交给凌某,凌某则出具借条,保证一定还款。约定到期后,闫某等
7人多次催要,凌某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推脱至今。闫某等7人无奈诉至法院。日前,西华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判决被告凌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清7名原告医疗费用欠款35460元。 ■说法 该案中7名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乘被告的汽车外出旅游,双方已成立一种合法的客运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规定,对乘客在运输期间所遭受的意外人身伤害,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问题的关键在于,在原告方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要求,以减轻被告赔偿责任的同时,被告并未及时履行赔偿义务,而是以出具欠条的形式对这一法定债务作出确认和承诺。这样,原来的合同关系已转化为另外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转变过程中,没有发现有胁迫、欺诈等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是真实有效的,该转化行为也是合法有效的。为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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