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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车近百辆 涉嫌诈骗上千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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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31 来源:西部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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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近年来兰州最大的一起汽车租赁诈骗案件,公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张某提起公诉。其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称,张某前期的作案行为只能算是一种违反合同约定的经济纠纷,而非合同诈骗。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本报实习记者 都一鸣 为您报道 作案数起 诈骗1400余万 据指控,200
5年1月,被告人张某从兰州某汽车租赁公司骗租新奥迪A6、 索纳塔、捷达、伊兰特、雪弗兰共5辆汽车,合计价值78.46万元。后谎称自己搞装修工程急需筹集大量资金,将租用的其中3辆车分别以10万元、7万元、15万元质押给宋某、苏某、孙某,其余车辆则下落不明。经查,所有的质押款被其用于支付部分租赁费及个人挥霍。 2005年5月至2006年10月,张某又以租车自用为由,从各处骗租各类轿车八十余辆,后又以不同数额质押给多人。前后骗取钱财近1400余万元。 否认诈骗 律师作罪轻辩护 庭审中,张某辩称所有的汽车租赁公司都是主动找自己的,自己只不过是通过“租车”、“转租”、“质押”等方式从中赚取一些差价,并且这样做还带动了不少租赁公司的运营。同时,自己这样做完全是为了给子女看病,其行为不构成诈骗。 同时,张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一种犯罪行为。而张某对涉案车辆进行“租车”、“转租”、“质押”等行为,时间长且涉案车辆数量大,因此对其前期将涉案车辆进行转租的行为,应认定为违反合同约定的经济纠纷,不能指控为合同诈骗,而其后期行为才应被认定为合同诈骗。另外,虽然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有罪是事实,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诈骗的犯罪数额有误,应对涉案车辆按照减去折旧费后的实际价值来计算被告人的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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