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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车人肇事车主要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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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6 来源: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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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车上路出事故 刘强(化名)在2005年4月自购新桑塔纳小车一辆,万荣(化名)是刘强多年的朋友,因有急事要租用刘强的桑塔纳汽车一天,约定租金为500元,汽油及过路过桥费由万荣自付。交付车辆后,万荣在南昌市象山北路由于车速过快驶入非机动车道,将行人纪某撞死,万荣随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死者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万荣赔偿各种损失14万余元,
并要求车辆所有人刘强承担连带责任。刘强认为,交通肇事的责任人不是他,他只是出租车辆,根据新的交通安全法,车辆所有人无须再负垫付责任。 [观点碰撞]主是否该担责?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万荣明显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理应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本案机动车车主刘强与万荣是车辆租赁关系。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所有人(但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在付清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除外)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可依据双方协议向肇事方追偿,交通肇事方作为直接侵权人必须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刘强与万荣之间是一种租赁关系,万荣交通肇事致他人死亡,车主刘强没有过错,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认定]酌情公平处理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这个问题应该全面看待,不应简单下结论。车辆所有人刘强将车出租给有驾驶执照的万荣时,车辆已进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且车辆符合安全行驶的条件,应该说刘强已尽法律上的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垫付责任,要求刘强承担连带责任更没有法律依据;但如果交通肇事人万荣没有赔偿能力,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样比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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