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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年租车到北戴河游玩父母告司机败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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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1 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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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小枫(化名)偷偷从家中溜走,与一同学乘出租车到北戴河游玩。因小枫在北戴河一处工地玩耍时造成该工地经济损失3000元,小枫的父母将出租车司机高师傅及渔阳联合公司告到法院。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年6月18日下午,小枫趁家人不在之机,未经家长同意私自从家中拿钱离家出走。当日,他与另一同学乘坐高师傅驾驶的出租车赴北戴河玩耍。高师傅
收取车费800元,又另外收取了过路费200元,以及车费50元。 小枫到达北戴河后,在某工地玩耍,造成该工地经济损失3000元。小枫的父母为了将小枫从北戴河接回,花费了1800元路费。他们认为,高师傅在明知小枫属于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同意搭载其去北戴河,违反了出租车运营规范。故要求高师傅赔偿双倍路费、接回小枫的路费、小枫给工地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此外,他们还要求出租汽车公司对其司机教育不当作出书面道歉,并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查明,出租车张贴的“敬告乘客”价格标示中第八项为:“出北京市行政区客运业务收费由双方议定”,第九项为:“道路通行费由乘客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北京市出租车可以搭载乘客出北京市行政区客运,出北京市行政区时,乘客应当与出租车司机协商议定车费。故路费800元并没有不合理之处,其运营行为并不违反规定,高师傅无需就搭乘小枫赴北戴河一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事发时小枫已经年满10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小枫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对其尽到妥善的监护义务。因小枫脱离监护人监护范围,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由监护人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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