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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缩减旅游景点 补游还是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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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4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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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旅行社擅自缩减两个景点,旅客将旅行社告上法庭,提出“不要赔钱,只要补游”的诉讼请求。法院针对这起特殊的诉求案件,最后判决旅行社违约。但鉴于旅游合同的特殊性,因此要求旅行社只赔经济损失2800元。 今年7月15日,黄晓亮和朋友与某旅行社签订协议,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暑期特价旅游。期间,导游擅自减少合同中约定的两个著名景点。黄晓亮等人回来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要
求旅行社就合同未履行部分继续履行并赔偿违约金。 双方多次交涉,旅行社根据规定退一赔一,退还黄晓亮未游览景点的门票及导游费用,并赔偿同等金额350元。而黄晓亮要求继续履行,应支付通过其他旅行社进行“补游”费用7500元。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黄晓亮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文中所涉人物均系化名)。 [律师说法] 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袁林梅:法律规定,违约责任具体承担方式主要有强制履行、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等几种。强制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该责任承担方式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以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等情形,便不能适用强制履行。 本案中,旅行社擅自缩减旅游景点,不是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故构成违约。由于旅游合同本身的特殊性,并不适用强制履行,在排除强制履行后最适当的责任承担方式便是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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