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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车逾期未还 自燃也要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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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 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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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锡思 林哲森 主持人:王先生从李老板的车行租了一辆桑塔纳,随后又把这辆车转租给刘先生。一年租赁期届满,刘先生没及时还车。两天后,该车发生自燃并损坏。为此,李老板要求王先生赔偿该车的相关损失(详见本报10月30日A9版报道)。租来的轿车过了租期发生自燃,该不该赔?我们先来看看读者怎么说。 读者说法: 鼓楼区赵女士、马尾区陈小姐:既然确定该车是自燃
的,王先生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车子又不是他故意放火烧的,或是他的过失导致车子着火。再说租车的合同已过期,损失应该由车子的所有者承担。 台江区罗先生、手机尾数6699的读者:尽管车子的合同期已满,但车子还在王先生的保管、使用期内,也就是说租赁关系还存在。不管使用车的人是谁,租车并签订合同的是王先生,王先生就要负责。 晋安区游小姐、手机尾数1034的读者:车子自燃的原因很多,很可能是车子使用太久,线路老化引起的,不能完全归结于保管不善。况且王先生自己本人并没有使用该车辆,因此,就是真要赔,也应当由车子的实际保管者刘先生来赔。 法官说法:尽管合同期已满,但事实上车子还在王先生处使用、保管,而且合同上并没有规定如果车子损坏则由李老板担当责任的条款。那么,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王先生应该承担该车辆的损害责任,赔偿李老板3万元的经济损失。此外,由于估损值没包含残值,因此王先生还应将残余车辆归还给李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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