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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免频繁调价 山西景点两次调价最省隔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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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9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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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晚报讯(记者刘捷)外出旅游参观景点时,不断被告知除了门票之外,还要交各种“小门票”,对于这种“园中园”、“景中景”的收费,1月8日,省物价局公布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予以明确制止,同时为避免频繁调价,同一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前后两次调价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调价幅度不得超过30%。 票价定期公布 凡是我省境内的公园
、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商业性投资建设的游览参观点等门票价格,今后均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游览参观点内的缆车、索道、导游、游览车和区间班车等,也将由各级价格部门制定,景区内的住宿、餐饮等由价格部门进行管理备案。 每年4月底前,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价格管理目录,向社会公布各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游客数量等主要情况,以提高透明度。 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调整,由参观点提出调价申请方案,对于列入听证目录的重要参观点,要进行价格听证。 通常实行一票制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通常应实行一票制,确有必要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需要单独设置门票的,以及为方便游客,将普通门票和特殊参观点门票或相邻的参观点门票合并成联票的,必须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联票价格要低于各种门票价格相加的总和。 对于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城市公园、纪念馆和展览馆等,门票价格要充分考虑市民的承受能力,按适当补偿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向市民免费开放。 游览参观点内举办的小型展览、小型活动一律免费,举办确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的大型展览、短期游园活动时,应按规定在15日前向物价部门申报制定临时门票价格,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临时展览门票必须单独售票,不得与门票搭售,展览结束后,立即取消临时展览门票。 制定淡、旺季价格 季节性较强的游览参观点,应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旅游旺季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旅游淡季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对残疾人、学生、6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对儿童、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7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实行免票。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游览参观点,对大中小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对旅行社组团游客给予优惠,优惠幅度由景区自定。游览参观点内的公共厕所禁止收费。 为方便城市居民日常休闲、锻炼,游览参观点要设置能体现价格优惠的月票、季票和年票。民俗节日、纪念日、重要节庆日和传统文化活动期间,游览参观点可对参加节庆活动的游客给予优惠票价,或者限时免费开放。 不能代收保险费 景点门票价格,必须同质同价,不得区别中外游客,设置本地、外地两种价格。要在显著位置标明门票的种类、游览项目、价格等。门票价格必须印制在票面显著位置上,不得用加盖印章的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代收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游览参观点不能分割服务项目,减少服务内容,重复收费,变相涨价。 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定价、调价的游览参观点或相关价格主管部门,省物价局将依法责令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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